111年度促字第13856號
債 權 人 金長美家電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倪略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34,07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並檢附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前項明細表
所載之貨物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並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明細之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並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12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