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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3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39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鈞誠捲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上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