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3947號
債 權 人 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鼎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鼎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
請求權基礎為何?若係依
民法第249條第3款主張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公司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者,應提出前已催請債務人交付貨物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