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3976號
債 權 人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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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159,76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
暨金額、交貨日期、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經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收受領前項明細表所
示之全部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