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256號
債 權 人 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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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提出經
兩造簽章租用
系爭彩色影印機之完整
租賃契約 或類此之書證影本。
三、請提出系爭彩色影印機於租賃當時,安置於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現場之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四、請提出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提前終止(解約)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契約之通知函影本。
五、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彩色影印機(民國111年2至5月)租金費用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拖賴?影印機不符合約定品質?其他事由?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