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481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家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家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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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經
兩造簽署「竹南發貨中心購置監視設備一套」
之完整「採購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債權人發文字號臺菸酒桃營政字第1110003543號通知債務人解除
系爭合約前,以債權人名義所寄予債務人之完整「限期改善催告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併請提出債務人收受
上開「解除系爭合約通知函」、「限期改善催告函」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