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567號
債 權 人 奇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霖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黃淑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證二所示6月份之交貨明細表記載相符之發票。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