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618號
債 權 人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鑫豐團膳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鑫豐團膳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本件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如
聲請狀所述共10張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五、本件若係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
㈠
兩造簽署之供貨契約或經債務人簽章之由債權人提出之報價單、訂購單等。
㈡請求金額新台幣525,70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
暨金額、交貨日期、債務人簽收受領貨物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㈢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明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
額、總金額之請款單及發票等影本。
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