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639號
債 權 人 金名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
系爭貨物之訂購單(影本即可,但須完整足資認定)、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系爭貨物之貨單影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