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823號
債 權 人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鼎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債務人鼎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7,441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
五、提出請求服務費金額與經
兩造確認後之對帳明細表(載明服務月份、使用量、金額、總金額、發票等)。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