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8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八六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文輝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貳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其中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