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霖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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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12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應收運費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貨主受領貨物之日期、運費金額、總金額等,併請提出足資認定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東霖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