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12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貨主受領貨物之日期、運費金額、總金額之「應收運費明細表」及足資認定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亦未提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霖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東霖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