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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4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12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貨主受領貨物之日期、運費金額、總金額之「應收運費明細表」及足資認定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亦未提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霖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東霖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