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5138號
債 權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安昌即耀捷機電企業社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獨資行號並無獨立之人格,其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之負責人,此為行政法院歷來之見解。
本件債務人李安昌即耀捷機電企業社之出資負責人李安昌
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
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
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李安昌即耀捷機電企業社之出資負責人李安昌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