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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5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138號
債  權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玖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安昌即耀捷機電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獨資行號並無獨立之人格,其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之負責人,此為行政法院歷來之見解。本件債務人李安昌即耀捷機電企業社之出資負責人李安昌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李安昌即耀捷機電企業社之出資負責人李安昌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