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5297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圓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圓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4165號
強制執行程序中:
㈠民國111年2月24日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㈡110年度司執助字第4165號強制執行程序所核發之薪資「移轉」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㈢前項薪資
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㈣
第三人JALLEN BARTIZO NARANJO(艾倫)自110年1月
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在職證明或薪資扣繳憑單等)。
㈤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㈥債務人圓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