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5375號
債 權 人 艾密斯無線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珮如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與
兩造簽署「內牆防水作業工程契約書」、「報
價單」約定工程總價新台幣60,000元相符之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
系爭工程完工後「含拍攝日期之現場彩色照片」
。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