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677號
債 權 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聯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聯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交付
系爭買賣
標的物後,經債務人簽收出具之「驗收合格無瑕疵」證明書面。
三、請提出系爭000013號、000064號兩份
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已付部分買賣價金,其金額若干?其拒付剩餘買賣價金之理由為何?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