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705號
債 權 人 鼎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研吉科技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兩件,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