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205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金福基營造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金福基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本院110年11月1日桃院增金110年度司執字87110號薪資移轉
執行命令(下稱
系爭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應提出回執)、
第三人汪翰哲於110年11月起
迄今均仍任職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提出其勞健保資料、所得資料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執行名義或執行案號)、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