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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2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5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福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金福基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院110年11月1日桃院增金110年度司執字87110號薪資移轉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應提出回執)、第三人汪翰哲於110年11月起今均仍任職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提出其勞健保資料、所得資料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執行名義或執行案號)、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