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皮爹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林兆緯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林兆緯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債務人已受領符合聲請狀所示禮盒數量之簽收書面證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