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284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進富
債 務 人 蔡尚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