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上賓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維士國際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故請提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