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2961號
債 權 人 乙泰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鈺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債務人是否原為債權人之員工?(依借據契約第4條,約定每月發薪日扣款新台幣1萬元,連續30個月扣款)。
2、債務人任職
期間起訖,離職原因及與此相關,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
系爭30萬元借款,經債務人簽章
收訖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