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2961號
債 權 人 乙泰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吳鈺康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吳鈺康之最新
戶籍謄本、
系爭30萬元借款,經債務人簽章
收訖之書面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具狀敘明:1、債務人是否原為債權人之員工?(依借據契約第4條,約定每月發薪日扣款新台幣1萬元,連續30個月扣款)。2、債務人任職
期間起訖,離職原因及與此相關,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