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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3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164號
債  權  人  禾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占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政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政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債務人簽章系爭工程之估價單或報價單(含承攬項目、單價、總金額等)、經兩造簽章確認系爭工程之合約書(含承攬工程項目明細)、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經業主及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下列證明文件:1、或經管轄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成立證明書。2、或民事庭法官成立之調解或和解筆錄、具狀敘明:系爭工程總價若干?各次完工及約定付款時點、及付款條件為何?目前完工及付款進度為何?同時檢附與主張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