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3165號
債 權 人 威康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偉祥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偉祥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且與請求金額、項目相符之送貨單或銷貨單(債權人提出之銷貨單未經債務人公司簽章,應重新提出)。
三、經債務人公司簽章出具
系爭貨物(金額如證一所示)已完全受領且經其驗收合格、無瑕疵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