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3267號
債 權 人 蔡慧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葉松霖、葉思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昌輝紙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提出伊匯款新台幣(下同)860,000元予債務人葉松霖所
持有昌輝紙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葉松霖將伊前項帳戶中1,250,000元轉匯債務人葉思晴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證明文件(並應證明該1,250,000元含有債權人主張之860,000元)。
四、具狀敘明
本件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釋明請求「連帶」之
法律依據,應具體敘明所依據之法規條項款?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