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台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磐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磐鉅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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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木作及樓梯扶手工程」、「木作裝潢工程」、
「天花板工程」
系爭三項工程經磐鉅營造有限公司簽章之完工
暨驗收合格證明書影本,該證明書須載明驗收合格數量,及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工程款金額。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完整之木作裝潢工程使用執照影本,並敘明此一工程是否
迄今已給付債權人90%之工程款,僅10%之工程保留款尚未給付?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