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34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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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9日、同年4月14日及同年11月30日之
執行命令(薪資扣押、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回執等)。
三、請提出
第三人劉毅祥於110年3月1日起
迄同年12月底止,任職於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第三人劉毅祥勞保投保資料、110年度所得清單等)。
四、請提出110年度政府公告桃園市勞工基本薪資、最低生活費之釋明文件。
五、如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