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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3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顗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協泰能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協
  泰能源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存證號碼000069號存證信函寄至債務人公司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暨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亦未提出依係爭工程合約第六條6.1.5所約定之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系爭工程執照及完工後與台電併聯掛錶運轉今仍正常運轉之證明文件、符合請求金額之請款單暨發票等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