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3610號
債 權 人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皇緯焊接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皇緯焊接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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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經
兩造簽章之完整「承租、使用
系爭高空作業車」之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之發文字號111年北律字第0000000號
律師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