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076號
債 權 人 潤鉅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即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系爭工程合約書(整份,不得只印一部分)【含工程項目金額明細表(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
三、系爭追加工程補充合約書或補充協議書。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含各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發票)。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債務人公司拒付工程款新台幣1,574,758元之理由為何?究係工程款折扣?或工程瑕疵?亦或不符合約定品質?或是遲延給付(工程進度未依約定進度完成而遭科處
違約金)?
八、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九、重新提出字體
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之聲證一。
十、具狀說明:聲證二、三、四、五、六、七與系爭追加工程款、系爭追加工程款請求之關聯?及其請求項目,並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分項列明1、系爭工程款(含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2、系爭追加工程款(含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
十一、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影本即可)。
十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