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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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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4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076號
債  權  人  潤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即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工程合約書(整份,不得只印一部分)【含工程項目金額明細表(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
    三、系爭追加工程補充合約書或補充協議書。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含各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發票)。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債務人公司拒付工程款新台幣1,574,758元之理由為何?究係工程款折扣?或工程瑕疵?亦或不符合約定品質?或是遲延給付(工程進度未依約定進度完成而遭科處違約金)?
    八、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九、重新提出字體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之聲證一。
    十、具狀說明:聲證二、三、四、五、六、七與系爭追加工程款、系爭追加工程款請求之關聯?及其請求項目,並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分項列明1、系爭工程款(含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2、系爭追加工程款(含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
    十一、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影本即可)。
    十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