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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4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078號
債  權  人  晨崴鍛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春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蘇春桂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經兩造簽章之完整協議書、存證信函載明之協商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存證號碼00091、000165之完整存證信函暨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