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138號
債 權 人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完整且經
兩造簽章之
系爭工程合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不得只印一部份)。
三、依系爭工程合約第三條估驗計價之約定,債權人應於每月20日派人陪檢驗,應提出本次檢驗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
按約定之進度完成,且驗收合格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依A區及B區工程進度請款表所示,債務人目前未付之工程款計A區新台幣(下同)1,435,980元、B區1,149,660元,總計2,585,640元,其未付款之
抗辯理由為何?究係工程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亦或未按兩造約定之進度完成而遭扣款?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並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業主對債務人施作系爭工程評價之相關釋明文件。
八、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