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易格斯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58,51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各次出貨之貨物名稱(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
暨其出貨單、簽收單、發票號碼及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完整顯示姓名及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與請求金額相符,受領之貨物均經債務人確認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