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372號
債 權 人 久奈司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世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
本件債務人究為陳世傑或東泰羽球會館?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二、請提出東泰羽球會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陳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買賣合約之商品已依合約內容
所載之驗收方式經債務人簽章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