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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4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51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嘉苗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嘉苗食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院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發文字號桃院豪韶107年度司執字第24379號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嘉苗食品有限公司之文件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