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51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嘉苗食品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嘉苗食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院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發文字號桃院豪韶107年度司執字第24379號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嘉苗食品有限公司之文件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