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649號
債 權 人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鑫誠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誠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兩造就電動立式雙桿吊門機等設備之
買賣契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下稱
系爭吊門機設備契約】。
三、系爭吊門機設備受領日期為何?安裝完成日期又為何?自安裝完成使用
迄今之
期間內,債務人是否曾主張瑕疵而請求修繕?
四、具狀敘明:依系爭吊門機設備契約約定,尾款給付之條件及時點為何?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債務人迄未付尾款之理由為何?單純欠款?主張吊門機設備有瑕疵,請求減少價金?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