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680號
債 權 人 任真美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長邑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長邑商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
兩造代言合約第4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開立代言酬勞新台幣1,150,000元(未稅),請提出發票(影本即可)。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註:債權人提出之
律師電子郵件是否發出,債務人是否收受,無從確認,應補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