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705號
債 權 人 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樂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
兩造簽章之工程(或
承攬)契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734,39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等);又聲證一應收計價明細表所列各筆請款金額合計後與請求金額1,734,397元不符?應具狀說明其實情為何?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債權人應提出就其所承攬之
系爭工程已全部施作完成,且經債務人及業主簽章確認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
五、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兩造約定系爭工程總價若干?目前積欠之工程款是否係工程尾款?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債務人拒付
本件工程款之理由為何?究係瑕疵?不符合約品質?進度遲延,主張逾期扣款?單純拖欠?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