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705號
債 權 人 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證三之14紙發票,債務人已均向國稅局報繳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聲證一、二之計價單,債務人均無
異議之證明文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