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第三人范永光於民國110年7月至111年1月間任職於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本院發文日期110年5月5日及同年7月7日之110年度司執字第43951號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予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