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第三人范永光於民國110年7月至111年1月間任職於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本院發文日期110年5月5日及同年7月7日之110年度司執字第43951號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予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