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022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冠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經債務人簽章關於
系爭房地之委託書(影本即可,但須完整載明委託標的,委託底價、仲介費用之核計方式)。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228,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簡明記算式。
四、00075號及00091號
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系爭房地(桃園市○○區○○街000號二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具狀說明系爭房地目前是否已出售或仍在債務人名下?
七、買方出價金額已達委託底價,且付款條件符合委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等證明文件。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