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067號
債 權 人 鑛達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大安電動車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大 安電動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明細 相符之採購單、買賣契約書、送貨單及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 發票等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送貨明細暨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