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185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經
兩造簽章完整之管橋安裝工程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債權人提出者,不完整,不得只提一部份】、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具狀敘明本件工程是否已經施工,是否正式簽約(工程總價6,800,000元(未稅),為何
迄今連預付款均未付?是否已進場施工?目前工程進度為何?),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