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三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鴻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鴻日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1,39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計算明細表(載明貨物品名(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並增列一欄列明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
四、釋明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