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386號
債 權 人 韓曦晨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文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
經查系爭房屋
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陳報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
住居所。
四、請提出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38、000228號之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