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461號
債 權 人 凱悅福星大樓凱悅座住戶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依債權人提出
系爭第一類登記謄本之
所有權人為詮貿物流有限公司,並
非債務人李幸,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幸為系爭建物之
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給付管理費
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債權人對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或現住戶可請求之管理費,則應於備妥相關文件後,另行請求或循訴訟程序救濟,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