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569號
債 權 人 富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佳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佳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498,18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
按次列明各次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載明各次銷貨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
三、經債務人佳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
系爭貨物已全部受領,且經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