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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5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836號
債  權  人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非訟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證物2之立合約書人非本件債務人,故請敘明本件對債務人請求證物2載明之金額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符合之釋明文件;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敘明本件兩造簽立之合約是否均已依合約內容由債權人以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向債務人請款?併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依合約內容通知債務人終止系爭合約之文件影本(文件內容應載明債務人係違反何一合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何?及債務人應給付之違約金金額)。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總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合約內容、金額、事實理由、終止合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何、違約金金額、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提出債務人收受通知終止合約及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