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836號
債 權 人 國立中央大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米達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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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經查證物2之立合約書人非
本件債務人,故請敘明本件對債務人請求證物2載明之金額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符合之釋明文件;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敘明本件
兩造簽立之合約是否均已依合約內容由債權人以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向債務人請款?併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依合約內容通知債務人終止
系爭合約之文件影本(文件內容應載明債務人係違反何一合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何?及債務人應給付之
違約金金額)。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總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各合約內容、金額、事實理由、終止合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何、違約金金額、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提出債務人收受通知終止合約及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